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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0月30日发布、于2001年5月21日修正后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90年5月26日颁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在上海市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举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一)相关定义和解释: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
    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招标;(二)拍卖;(三)协议;(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当按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其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 元。

(二)国家级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土地特征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家级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位于上海临港新城,临港新城属长江中下游冲积平原的一个组成部分,地势平坦,土地平均标高约3.5米,区内浅基础持力层容许承载力约为80kPa。临港园区的土地为国有工业用地,园区规划参数如下:

园区总体绿地率:≥30%
工业用地绿地率:≥20%
工业用地容积率:0.6-1.5
建筑高度:≤24米
建筑密度:≤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与上海临港新城管委会及上海市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与临港园区开发管理公司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及市政设施配套合同》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向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开发及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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