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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股权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别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 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资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所投的资本金。
合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地决定合营企业有关的一切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它与合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规定具体做法。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份出口。
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按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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